民事
3人合伙贷款,还款逾期24次,房贷惹麻烦
3人合伙贷款,还款逾期24次,房贷惹麻烦 2003年3月,甲、乙、丙三人经商定合伙贷款5万元用于消费,办理贷款时甲为贷款人,乙为担保人。甲分1.5万元,乙分1.5万元,丙分2万元。贷款赔偿方式为每月等额还款,甲每月还款291元,乙每月还款291元,丙每月还款388元。甲还款2年(时间:2003年4月至2005年3月),乙还款1年(时间: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丙还款2年(时间:2006年4月至2008年4月),甲乙丙三人商定另两人于每月10日前将还款交由还款人存入贷款人贷款账户,在乙、丙两人还款期间由于没有按时存款,造成了贷款人甲、担保人乙有24次逾期的不良信用记录,贷款已于2008年4月还清。导致甲在买房时不能以4.9%的年利率从公积金中心贷款,后来以7.4%的年利率从银行贷款;乙在买车时不能从商业银行按正常利率贷款,后从农村信用社以高于正常利率贷款。
问题:由于乙、丙没有按时存款引发的逾期造成甲乙二人在买房、买车贷款中无形增加了几万元的利息,请问:1、乙、丙二人是否存在过错?2、乙丙二人有责任承担部分增加的利息吗?3、如果乙丙二人有责,责任如何划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pc200……(云南-红河)
提问时间:2011-08-17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