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86年的代书遗嘱未公证是否具有法律
86年的代书遗嘱未公证是否具有法律 事实的经过如下:
在大渡口区有1一户人家,家中有兄弟姐妹四人:2个女儿2个儿子;且均已结婚。现在小儿子一家人仍居住在宅内,属私房。且家庭十分困难。小儿子和和孙子无工作靠政府260元的低保生活,孙子已大学毕业,现在还未找到工作,因学费未交齐,所以学校未发毕业证书,小儿媳为农村人员在外打工养活一家人生活。
此事为房产继承纠纷,在1986年10月23日,由其父母亲叫回四姐妹和大儿媳,大姐夫等协商,将家中私有住房一幢作出处理,指定由小儿子继承家中住房,并支付现金1200元给大儿子另建新房单住。这条也符合继承法中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可以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因母亲不识字,父亲患半身不遂,也不能书写吃饭等。所以在1986年10月23日订立的遗嘱协议书就由其大姐夫(当时是XXX化工厂的领导,文化高)代笔书写的。(在法庭上他本人也确认了)其内容如下:
一、由大儿子迁出家中,加建新房单住。
二、由小儿子付给大儿子1200元修房。
三、大儿子获得1200元后不再继承家中住房。
四、家中房屋今后由小儿子继承。
五、小儿子今后不得再向大儿子要建房的1200元。
立据人父母亲章 大儿子及大儿媳章 小儿子签字
立据时间1986年10月23日
之后小儿子就按协议书规定付给大儿子1200元,大儿子收到1200元后在大渡口另建新单住,父母亲就随小儿子生活居住。至88年1月父亲过世,后户口簿中户主就为其母亲名字,至2004年7月母亲过世,其间没有任何人对家中住房的继承权提出异议,并且2004年在母亲患病和平常时间小儿子对其母亲是关怀备至,小儿子做到了为人子应敬的孝道。且在母亲生病期间6-7月小儿子也犯病—-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离家出走,于是小儿媳还在中梁山派出所报了案,且派出所也派出民警协助找人,一星期后才找到,在这一星期内就由其两女儿看护其母亲,其后母亲以为小儿子死在外边,就将户口本、存折(13000元)、房产证等交由大女儿保管,大女儿在拿到上述资料后发现房产证上是母亲的名字,而不是其弟的名字,就在母亲过世的第三天,就同其妹和侄女一起,要挟其弟要将已于1986年父母亲遗嘱留给小儿子房屋产权平均分配,否则房产证、户口本等就不予归还。因当时小儿子病情还未全愈,还不能变别是非,所以,就同其姐妹和侄女一起到公证处去办理房屋产权分割。随后小儿子通知了小儿媳妇,小儿媳妇在接到通知后就拿出父母亲的遗嘱协议赶去公证处阻止公证分割产权的办理。当时公证员看了遗嘱协议后说1986年父母亲留的房屋遗嘱协议书未公证无效,(试问在80-90年代有多少人知道遗嘱或协议需要公证的)不能单方面过户,后其大女儿才将房产证、户口本归还给小儿子,所以房产证名字至今未能过户到小儿子户上。存折上的钱据大女儿讲其母亲生病期间由小儿子取出4000元交给大女儿为其母亲看病,但无凭据,有哪家大医院收费不出凭据。并且在母亲过世期间收受的礼金全都由大女儿拿走,至今未公布帐目和结算。后在一审法庭上,经法官询问才提供了一些收据。且金额与收受的礼金和存折余额合计不符。现在大渡口区为了改善人民居住环境,对危旧房进行拆迁改造,这户人家属拆迁户,有一部份租房过渡费,于是其大女儿几姐妹又旧事重提将其小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1986年父母亲留的遗嘱协议书中房屋产权,其后大儿子的女儿自动撤诉,依照继承法第八条《诉讼时效》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诉讼请求已矢效,法院本应不予受理。况且遗嘱协议时间至今已过23年。据“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20年,现在诉讼请求应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但大渡口法院受理了案,在审理案件中提出说遗嘱协议书写不规范(在80-90年代不是专业的律师,可能知道遗嘱正确的书写格式吗?)并说该遗嘱协议是由大姐夫书写的,形式上不符合遗嘱继承代书的要求,但从事实上证明了当时大女儿及其他子女默认遗嘱协议书的内容。所以,大渡口法院一梁姓法官说是无效遗嘱,结果判决其小儿子分别赔偿两个女儿各25000元,但房屋归小儿子所有,既然房屋归小儿子所有,为什么还要小儿子赔偿?请问公理何在?小儿子不服大渡口一院判决,于是上诉到五中院,五中院称所谓一院原告大女儿等是基于物权,对物权请求权而提起的,请问物权法是2007年才开始实施的,而该遗嘱继承纠纷的时间为2004年或者最后期限2006年也超过诉讼时效期,也有用吗?那么今后任何一个需要书立遗嘱的家庭都不要写了,因法院某些有认为物权法大于一切,它的有效期限是无限的,不受其他法律的限制。(这是我个人从大渡口法院和五中院的判决总结的)这观点正确吗?请各位法律专业人士给予指点帮助,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yx1986……(重庆-大渡口)
提问时间:2009-09-01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