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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条件

关于2004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条件 2010年湖南省关于湘人口发〔2010〕 号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中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时一方或双方的子女已年满18周岁,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其持有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有效。
    2007年湘人口发〔2007〕32号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的应用解释》的通知中有:5.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未再收养子女的,其持有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有效。6.再婚夫妻双方各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但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均不得申领。
    我想请你们帮忙找一下2000年前和2004年前关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条件,尤其是关于再婚夫妻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条件。我们急需要这方面的法律条文。
    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zyh863……(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1-08-17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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