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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纠纷

租房纠纷 律师你好!我家在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市场附近租了一套房。是从中介公司手上租的,租期半年,现在过了四个月,每个月都按时给付租金。而中介公司从房产所有者手上承租了三年,也只过了四个月。
      目前,由于中介每个月都拖欠房东租金问题,以及水电费等等问题,时常出现纠纷,房东就锁了楼道大门。次数多了,我们实在不能忍受这种麻烦。现在我们租期未到,想提前退租,租金三千元。由于当时的合同里面没有明确约束退租金多少,在上一次房东与中介出现纠纷的时候,我们自己写了一式两份的《房屋租赁补充条款》,明确约定,租至2011年8月17日,中介退还所有的租金三千元,双方都签了字。
      房东由于不放心中介对其房屋内的一些财物的保管,让其写了一张收据,若其一张椅子丢失,要求中介赔偿其五千元。此椅子一直在我们租住的房屋里面。整个房屋里面有房东的家具,也有中介添置的家具家电(但大都是二手货,不值钱)。
      现在,中介一直不露面,不接电话,接了就推诿。我们初步打算,如果本月17日(补充条款里约定的最后租期)还不退还租金,就将其椅子搬离,让中介拿租金来取。
      问题一、我们后面补充的《房屋租赁补充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二、我们在这种情况下搬动属于房东的财物,是否合法?
      问题三、假如我们的打算不可行,能否提供一个可行的办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olfwj……(广东-中山)
提问时间:2011-08-16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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