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因购房手续需要再物业办理,物业公司趁机克扣!
因购房手续需要再物业办理,物业公司趁机克扣! 1、本人于09年购买房屋,购房合同交房日期为09年。开发商因其原因,晚交工1年2010年交工,按合同赔偿了我经济损失1万余元。现今我因为经济原因转让此房屋,物业公司要求我返还赔偿金才给办手续,请问是否合理。
2、办理购房手续时,开放商因资金问题承诺,一次性交款可赠送7年物业费。现因房屋转让,物业公司要将赠送物业费作废。请问是否合理!
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taylor……(辽宁)
提问时间:2011-08-16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