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门面转让纠纷
门面转让纠纷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房屋租借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13·14号门面出租给乙方,租期2年.
二,乙方付给甲方1年租金2万元整,两年后,房东有权收回房屋。第二年房租随市场情况而变。
三:两年内乙方有权转让房屋,必须通知甲方,屋内有空调1个,风扇两个。
甲方;**
乙方;***
2011年1月15日
之后4个月(2011年5月15日)后我在房东允许的情况下 ,把其中一间 房屋转给了第三个人,收取他一定的转让费,当时什么情况也和他们说清楚了,但是 三个月后(2011年8月) 房东直接对第三个人说 , 就是我两年房屋到期,他也不愿意继续租,但第三个人让我退还当时我收取的转让费,请问我在合同容许房东同意的情况下把房屋转让个第三人,我有没有权利不退还转让费。在不退还转让费的情况下我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吗?
(备注:以上一年租金2万中包含一定转让费,房东收取转让费但合同中并没有注明。第三方并没有和我·房东签订任何收据与合同)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无奈...请……(安徽-淮北)
提问时间:2011-08-17 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