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车撞货车,货车没有车损,第2天自己报案
一般不属于逃逸
一切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关键看案件的具体情况,不是猜测。
您好,根据您的表述不属于肇事逃逸。
交通事故后“离开”十多个小时再报案 驾驶人算“逃逸”吗?
嘉兴在线新闻网 2013年08月28日 09:24:13 手机看新闻 我要投稿 飞信报料有奖
出了交通事故,你会选择第一时间报警并等待交警处理,还是会选择“离开”?85后福建小伙小刚(化名)选择了后者,失踪十多个小时,直到次日中午才报警,结果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逃逸”,并被处以2200元的罚款。小刚不服,向南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那么,法院又会给出什么认定?
撞上路边汽车
肇事者两次“离开”
小刚在嘉兴某专业市场做生意,去年10月5日晚上9时多,他借了朋友一辆宝马小型越野客车,在回市场经过嘉兴市区某路段时,鬼使神差地驶入非机动车道,一头撞上了停放于路边的一辆红旗牌小轿车,正在路边的车主小华(化名)听到一声巨响后,赶紧跑了过来,见到自己的车向东“摔”出去二三十米,一个小伙子正从宝马小型越野客车的驾驶室钻出来,满脸是血……
小华立即报了警,小刚却“离开”了。原来,小刚被随后过路的朋友送到了医院治疗。交警闻讯赶到事故现场时,并没有见到小刚和宝马小型越野客车。当晚10时多,医生作了简单清创后,给小刚开具了头部CT检查报告及盐水点滴处方。然而还不到一小时,小刚就和朋友匆匆离开了医院,那时他的盐水尚未挂完、头部CT检查压根还没做。当交警人员赶到医院时,又扑了个空。据医生、护士陈述,小刚好像喝了酒。
14个小时后报警
交警认定肇事者“逃逸”
直到第二天中午,小刚才通过朋友向交警报案,此时,离案发已过去14个小时。
去年11月15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刚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华无责任。今年4月8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小刚构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及200元,合并执行罚款2200元。
对事故责任认定,小刚没有异议,但对“逃逸”并处以罚款的认定他表示不服。他认为案发当时,小华立即报警,自己因气囊弹出导致昏迷不醒,后被路过朋友送至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小刚自认为一直积极主动配合交警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小刚驾驶的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本不用逃逸,不存在出事故后逃逸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今年4月26日,小刚向南湖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支持交警决定
两度驳回小刚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小刚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不得逃避。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及时报警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是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故认定是否构成逃逸,应当围绕肇事者在肇事后是否履行法定义务作为考量对象。
该案中,首先,小刚客观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不在事发现场,也不在与事故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空间,即他受伤后就诊的医院,采取报案并等候交警处理等行为。该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客观要件。其次,小刚在离开医院时已处于清醒状态,此时他完全具备报案条件。但他仍未及时报案或到交警部门投案,导致交警部门不能及时取证致使相关证据灭失。另外,庭审中,小刚也没有举证说明其离开事故现场有法定事由或正当理由,可推定小刚主观上为逃避法律追究。因此小刚的行为已符合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主客观要件,交警部门认定其“造成事故后逃逸”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认定准确。
据此,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刚的诉讼请求。小刚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我的补充: 2016-01-04 13:03
根据以上案例,一般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驾车离开现场,未报警也未留下自己的信息,即使第二天主动报案,也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的。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追问,继续为你解答。
当然是逃逸的行为。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
其次,本案中,货车即使没有车损,但是车辆司机并未即使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报警,因此,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未及时处理的,应该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再次,建议跟公安机关积极沟通,承认错误,若有其他损失,积极进行赔付,以免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本案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无其他财产损失,那么处理起来还是相对容易些,否则,比较麻烦,中肯建议。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一般不属于逃逸
应该是算不上的。
肇事逃逸,即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这是主观问题,不好认定。但象你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一般会认定为肇事逃逸。
您好,根据您的表述不属于肇事逃逸。
你好,
一、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两点考虑,
1、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但这是肇事者的主观行为,不好认定,只能从肇事者的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是否存在逃避法律;
2、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一般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具有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的法定义务,不是履行法定的义务的离开事故现场,很可能被认定为肇事逃逸,甚至在现场躲避也可能被认定肇事逃逸,根据你 的描述,发生事故后,你离开现场并没有合理的理由,而且第二天才能报案,因此,可以认定为肇事逃逸。
你好,不算肇事逃逸。
一般不属于逃逸
根据您的表述不属于肇事逃逸。
属于肇事逃逸,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在现场立即报警,等待交警的到来处理,离开肇事现场,就属于逃逸。
没有及时报案,一般都会按肇事逃逸处理
你好,一般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驾车离开现场,未报警也未留下自己的信息,即使第二天主动报案,也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的。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即行为人除了必须具有逃逸的客观外在行为方式,同时还必须具有逃逸的故意,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表明逃逸行为的心态只能是故意,如果仅仅具备离开现场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则不能认定为此处的“逃逸”。所以认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必须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把握。
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对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使,主观上没有恶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进行正常的驾驶行为。所谓的“逃逸”是不能成立的,如果对于这种驶离现场的行为以逃逸论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典型的客观归责,无论从刑事立法基本原则还是从司法公正角度出发都是不适宜的。当然,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对于其中所有的细节都有着具体的明知,只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对于肇事存在盖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没有及时报案,一般都会按肇事逃逸处理
您好不算逃逸。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