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医院不给办理出院手续且开具发票
医院不给办理出院手续且开具发票 2010年因伤在本市市级医院治疗,住院23天,共计交给医院29800元。出院时因遗失部分当初入院时交钱的押金条,医院以此为理由,拒绝办理出院手续及开具普通医疗费发票和用药清单等。请问该如何维权?谢谢回复!
(注:此事经多次向该医院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均无果)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221100(北京)
提问时间:2011-08-25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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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押金条遗失,只能尽力和医院协商
追问:任律师您好,很感谢您百忙中给予的回复。
对于你的回复,我本人有点看法,请勿见谅!
首先,什么叫只能尽力和医院协商?
且不说这么绝对的话是否可以出自一名律师之口,就说你所谓的“只能、尽力”,请问你用这两个词的时候,考虑过你律师的身份吗?
其次,若一旦发生纠纷,处于弱势的一方“只能、尽力”去向对方妥协协商,那这个社会还需要法律职业这个群体吗?这个社会还是公平正义的吗?我们还需要那么辛苦的建设法治国家吗?
回答:你好,医院也有自己的财务制度,你没有收据,医院财务没办法走账,虽然你的情况可以理解,但是丢失收据本身是你自己的过错,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人的,造成今天的局面,不是医院为难你,是你自己没有保管好凭证,所以如果想解决,就需要和医院协商,已经有律师建议你录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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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他证据,可起诉维权。
追问:张律师您好,患者本人持有的押金条以及在该医院的住院记录,足以证明与该医院具医疗合同关系。请问你所谓的其他证据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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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
追问:可以协商就不用麻烦您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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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医院协商
追问:可以协商就不用麻烦您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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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押金条丢失,但医院仍然可以通过查询得出实际消费情况,不得拒绝办理出院手续并应当开具发票。注明押金条作废即可
追问:郑律师您好!
谢谢您的回复,首先对您出的这个主意表示感谢,但这个主意并不能实际解决问题,医院不得拒绝也已拒绝。与医院协商时也多次给医院出这个主意,可医院坚持不同意。
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去法院立案,法院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给立案,也不给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材料”。还说法院不是什么事都管,医院不给开发票,法院没权力下判决让医院出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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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
追问:可以协商就不用麻烦您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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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押金条丢失,但医院仍然可以通过查询得出实际消费情况,建议和医院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追问:诉讼法院不给立案,也不给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材料”。
回答:去税务部门投诉它单位,收钱不给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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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疗完毕医院应当办理出院手续,退还押金等。
2,如果医院不同意,可以要求医院凭押金条低联办理。押金条丢失可以由患者或家属向医院写丢失声明,书面声明办理后不再凭原押金条要求退还押金等。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如果有需要可以来电免费咨询,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
追问:首先,和医院肯定协商不成,否则也不会多次向该医院上级部门反映。
其次,法院对此事不给立案,说不属法院立案范围,也不给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材料”。
请问本案是否属于法院立案范围,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应该怎么如何维权?
回答:1,治疗已经完毕,出院时应当退还剩余押金。你的押金条丢了可以使用其他证据,比如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对于押金条,医院本身也有底单,你可以要求查询。
2,属于民事财产纠纷,给付之诉,属于法院的立案范围。如果法院不予立案,需要给出正当理由,并下发不予立案通知书,否则你可以起诉其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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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尽量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搜集相关的证据向法院起诉。
追问:证据已充分。问题是法院对此事不给立案,说不属法院立案范围,也不给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材料”。
请问本案是否属于法院立案范围,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应该怎么如何维权?
法院负责立案的人称:法院不是什么事都管,医院不给开发票,法院没权力下判决让医院出具发票。
回答:你写个书面申请,要求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如果开不了出院手续,你就在那住着,不再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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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押金条只是证明预交了住院费,不是法律规定的什么凭证,还要必须保留。
2、对于这种不讲道理的事情,还是采取最直接的办法,找医院院长——要求:开具发票,人要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