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方与劳务公司未正式签订分包合同,蒋某以劳务公司名义组织人员进场,已经完成工程的三分之一,因其人
从形式上看,你们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蒋某并不是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因此,即使你们就此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的。而对于无效合同,蒋某应付主要过错,因此,双方据实结算完毕后,项目部无需向蒋某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蒋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蒋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胜诉的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