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
被告人违反了哪些土地方面的法律?
被告人违反了哪些土地方面的法律? 诉讼请求:
1、被告人返还所盗窃的桐树;
2、被告人对盗砍桐树对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一次性赔付200元人民币;
3、被告人承担本案一切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1年,朱坡村1组对村里所属土地进行重新分配,原告获得河滩(三区地)的承包权,该地块在91年分地之前,归被告所有,在地边种植有两颗桐树,一颗树径约8cm,另一颗约20cm,
原告在获得该地承包权后,随即向被告人提出,移除2颗桐树,被告人的丈夫张六与原告人的丈夫为叔侄关系,张六当时提出树径20cm的大树未成材,要求在原告人地里再种一段时间,同时并口头许诺直径8cm的小树赠予原告,由于是亲戚关系,双方当时就此问题达成此口头协议。
被告人丈夫张六于2001年病故,被告人直至2005年才把当初口头协议中的大树砍伐。
2011年4月,原告发现地边的另一颗树木被人盗伐,于是向被告人询问,被告人承认是其砍伐,并同意归还该树。但由于当时原告家中无劳动力,丈夫孩子均在外打工,无法将树木拉走,于是便暂放于被告人家中。
2011年5月,辩护人到被告人处要求运走该树木,被告人以是她载的为由,不同意归还。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lian……(河南-洛阳)
提问时间:2011-08-15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