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2015年11月5日,我们房子被拆了,说是“两违”建筑。 在大致两年前就说要拆迁了
2015年11月5日,我们房子被拆了,说是“两违”建筑。 在大致两年前就说要拆迁了 2015年11月5日,我们房子被拆了,说是“两违”建筑。
在大致两年前就说要拆迁了,两年来一直的说法一直是有赔偿款的。但前段时间,由于我方村民不太配合就突然改口说我们是“两违”建筑。
11月14日,房子还没拆完,一个“副主任“给我们抄一份她已备好的关于声明“已无第二处住宅”的《报告》,但众所周知的是我们不只一处处宅。
她说,只要我们签这份《报告》上去,她就有办法给我们解除“两违”决定,给我们补偿,否则就不予补偿。
2016年1月3日,我们的房子已早在11月底全部拆完,这份《报告》还没交上去,一份《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原件就发下来了,上面写清了具体的补偿办法和补偿数额,后面有丙方的签名和手印,但是是复印上去的,还有甲方乙方的印刷体签字(甲方是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乙方是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丙方即我方,户主。协议中标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应),但其他经办人、主持人、代理人等都没签名,协议下方附录上的补偿款的银行帐户也没写。
我想问,这个 《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有效吗?
到时候如果我们不交那份《报告》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款吗?
另外,这个《报告》只有被拆迁的这排房子两端共两个户主有,中间的几户均没有,这是什么意思?
还有,这个“副主任”明明知道我家不止有一处宅,她却要我们签这个“报告”,还说交了这个《报告》就有办法给我们解除“两违”决定,这又是什么意思?
还有,根据相关部门解释,“两违”指的是违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但是我们有开发区管委会于2003年4月14签订的《协议书》,上面说明我们可以使用这块土地,并可以在土地上开工建设。且里面承诺在2003年9月1日前给我们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若逾期未办,我方也可以开工建设。当年,我方是2003年9月11日开工建房的。
我想问,我们房子算“两违”建筑吗?现在还可以补办《建设用地批准书》吗?办了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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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6-01-03 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