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2010年2月下旬在乌市购买房(甲方--马某)与乌鲁木齐佳轩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购房合同(乙方--佳
2010年2月下旬在乌市购买房(甲方--马某)与乌鲁木齐佳轩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购房合同(乙方--佳 2010年2月下旬在乌市购买房(甲方--马某)与乌鲁木齐佳轩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购房合同(乙方--佳轩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10年2月25日,当时房价为:5796.59元/平方米,面积:141.29平方米,房款为:819000元整,甲方属于按揭贷款,合同写明: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元定金,开具收据时间:2011年2月25日,3日付足首付:169000元(开具收据时间2011年3月4日),剩余650000办理银行按揭,甲方须向银行缴纳按揭担保费及服务费。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需协助乙方在2011年3月20日前将甲方购买的房产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合同签订日期:2010年2月25日。问题:甲方(马某)在20113月7日交了70000元购房款,当时财务不在,(收条)是他们单位的员工写的,内容没有明确写明此款是:购房款。但是有收款人的签名及手印、收款时期。我已还了将近5年的贷款,现在想大额还款,到银行去算了剩余的款,余额还有很多(508089.92元),回家翻阅了合同,发现了这张单位员工打的收据白条和交定金、交首付款的时间、还有签订合同的时间都不一致,交的款合起来比合同里写的多,我想问一下我70000元,还可以要回来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399922423(新疆-乌鲁木齐)
提问时间:2016-01-03 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