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急!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2]18号)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对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的确不应该再发放给你了.因为你已经享受生育津贴.
根据法律规定,此情形下,公司的确不需要再支付工资。但法律并不禁止单位支付工资。具体可自行衡量。
一般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