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从2009年开始离婚,至今未果,是否适用《解释三》
从2009年开始离婚,至今未果,是否适用《解释三》 我是石家庄的,于2000年8月18日结婚,2000年9月14日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2009年我第一次起诉离婚,未判离。2010年4月份我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叛离,并依据男方出具的假证明(房款为婚前所交)判定房产归男方所有。我不服,找到新证据后上诉。中院判定发回重审,定于2011年8月17日开庭,当初登记的男方姓名,是不是适用新发布的解释三呢,我是不是不能要回自己房产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简单风景(河北)
提问时间:2011-08-13 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