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监护病房纠纷
病人自杀是其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放弃,与医院诊疗护理中有无过错没有必然联系,与医院的护理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使医院在日常的管理和护理过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也不是病人自杀身亡不可或缺的构成条件。因此,于一般病人,即没有精神病或其他需要特别看护和护理的病人,并且在医院的治疗期间具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能够意识到自己作出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果医院按照规定行使了护理或看护义务,病人自杀死亡的,应当认为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是病人和其他病人发生争执或是和医护人员发生争执,或医院违反规定没有尽到看护或医疗责任,同时病人自杀和医院没有尽到责任有因果关系的,则应认定医院应当为病人自杀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能够意识到自己作出的行为所产生后果的精神病人,有着特殊的要求,法律对此亦有明确的规定,则另当别论。
作为医疗机构,今后要加强对重症病人的特别管理,在对重症病人进行病理治疗的同时,也应对他们进行心理治疗和关怀,加以安慰、疏导,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