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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

一审期间做为证物上缴在法庭的票单,货款单可以参加正常的社会经济交往吗?

一审期间做为证物上缴在法庭的票单,货款单可以参加正常的社会经济交往吗? 我卖煤炭给柯某,货委托是我妹拖运给柯某的。其中我妹也有自己的煤炭卖给柯某。
柯某当时没有付给我们货款。我事后追要货款无果。就把柯某起诉法院。一审审理期间 柯某找我妹,和我妹结了我妹的一笔18000的货款。我妹写了一张字条给柯某。
今王某(我妹)收到柯某18000货款,至此2009年1月4日前全部货款结清。 一审期间柯某没有在法庭出示这张字条。一审判决我胜诉柯某赔偿我53000货款。柯某不付 上诉二审。此时柯某在二审出示这张字条,意思是柯某以付清所有货款 一审判决错误。
我想问 一审时 和我的货物有关货单在法院。柯某和我妹结的的那张字据上的结清能包括在法庭里的这些货单吗?
在一审审理期间作为证物上交法庭的货单能进行社会正常结算吗?这样的结算有法律效应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ingyu……(贵州-毕节)
提问时间:2009-08-29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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