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社会扶养费
社会扶养费 本人男方,户口在惠州,老婆户口在梅州,现2009年要将老婆跟小孩的户口迁到惠州,惠州市一定要向我们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前没有征收扶养费)。情况如下:2007年生下小孩,生完小孩后10天内办理结婚证,后将计生证明、准生证等补办好(我们是第一胎,我们都是81年的)。
问题:
1、按广东省旧的条例要征收社会抚养费,但按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条例中“(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我们的情况就是在生完小孩后60日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就是说不用征收社会抚养费吗???现在我们这种情况到底是按照新的还是旧的条例执行???
2、如果一定要按旧的条例交费,那以女方所在地的标准为基数缴交社会抚养费后,男方所在地是否还要缴交??? 惠州这边就是一定要在惠州交,在梅州交了他们不高兴.说梅州交了不足的这边要交差价.
3、征收基数不透明,在哪里可经查到相关数据?感觉像是乱收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oolfl……(广东-惠州)
提问时间:2009-08-29 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