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财团业主占用业主公共场地
联合小区业主集体起诉到法院。公共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1、无论是谁批复,违反法律规定的批复均属无效。
2、未经过业主大会或者是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无效。依据是,《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你好!
他的行为已经违法及侵犯了你们业主的合法利益,你们业主只有团结起来一起到法院诉他了!
具体你可以通过电话或到我律师办公室来咨询,本律师才能更详细与你解答!
直接起诉
可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