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我是否可以通过法院判决将房产证判回?
我是否可以通过法院判决将房产证判回?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在宿松的一套91平米套间房被宋先生看中,他是船员,我们在邮政储蓄银行了解到他可以按揭购房的情况下,双方于2010年8月份签订合同,合同中写明房款为贰拾柒万,按银行按揭流程付款。地税我交,契税他交。
按银行的要求,我、宋先生、邮政银行三方签订了首付款托管协议,协议目的是三方在交易中相互制约:在银行对宋先生提供的贷款审批后—>首付款冻结—>房产过户—>宋先生抵押—>过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我账户转账。
在银行贷款审批之前,我早在签订合同并暂收了8万押金时,即缴纳了地税近万元,宋交了契税。以宋的名字开好了销售不动产发票,完成了过户的重要手续。只等银行审批成功去房产局完成过户最后手续。
2010年8月-2011年5月,银行审批未成功的这段时间,宋和银行的贷款经办人3次要我把8万押金存到宋账上,我转到送账上后,经办人因审批未成功对首付款不能对首付冻结,完成了过户的重要手续而首付不能冻结做法显然对我照成不利,在我的要求下,对不能冻结的首付款立即转会。银行审批未成功的原因是:由于宋的资料不全。
从2010年8月签订合同开始至2011年5月底长达9个月,银行对宋的贷款材料才审批好,我立即于2011年5月31给宋过户成功房产证,6月11号首付款11万冻结(之前暂收的8万押金转回到宋的账上冻结)。房产过户也已70多天,一分钱没到我账上。银行的答复是:——由于宏观调控,贷款额度有限,二手房放贷停止。只能向市级争取,究竟什么时间落实我的房款(含首付)不能确定。
我是坚持到审批成功、冻结首付这一刻立即完成过户最后手续,但整整一年是迟迟等不到早已贬值的房款。
房价由2010年8月的2960元/平方涨到4580元/平方,房产证已是宋的并压在银行,房子和首付(宋冻结的账户上)都在为宋生钱,而我因此失去了用这笔售房款在去年低房价时买房的机会,遭受了约17万损失,十分气愤。只有求助于法律。2011年8月8日,宋在我的坚持下打了一张贰拾柒万购房款欠条(总房款)。
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通过法院判决将房产证判回?我是否因要遭受大损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魏彬(安徽-安庆)
提问时间:2011-08-10 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