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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求助

求助 我于2005年11月份与山东济南A公司签订为期三年合同,于2008年到期。2007年,此公司改制为外资企业,并重新签订一份三年的合同,于2010年到期,当时在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经济补偿”,2008年在合同还未到期的情况下,我们山东济南公司被上海一家公司收购,我们被并购到上海公司,并于2008年9月份与上海B公司重新签署一份三年合同,(当时济南A公司与上海B公司协商,上海B公司接收我们在济南A公司工作年限与工龄,并没有给予经济补偿)我于2011年8月31日合同到期,在2011年7月份时,B公司通知我不再与我续签合同,并赔偿我在上海B公司这三年的经济补偿金。
一、 我想咨询一下我的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算?还是从我2005年参加工作开始算起?
二、 我查看了《老合同法》与《新合同法》以及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每个人给出的答案不同, 有的人说是应该按照2005年开始算起,有的人说应该按照2005年开始算起,请帮忙解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uoxia……(上海)
提问时间:2011-08-09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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