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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征斌

孟征斌 检举湖南省宁乡县法院法官孟征斌利用职权为牟取私利多次践踏宪法与法律进行司法犯罪的真实过程和本质。2008年8月5日由于喻文胜兄弟私藏枪支打击报复案的发生,喻文胜的儿媳妇便来了一个恶人先告状的行动,以健康权受侵害为由,找来一个与自己相差二岁的假唐淑珍进行“司法鉴定”。来状告她们心目中的“举报人”喻洋生于双凫铺法庭。因此状无凭无据又是假冒,根本不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但孟为了私利便使用非法手段与犯罪分子进行暗箱操作。具体事实:

一,          2008年12月,非法炮制无案号的传票送到喻洋生家,诱骗喻洋生七岁的孩子签上喻洋生的名字。[众所周知,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明文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能力的人]。同时传票也是一种法律文书,难道它没有案号?试想我们去超市买货也有电脑小票,上面是有编号的。那么,也就说在孟的眼里法律的严肃性还不如超市卖给别人的普通商品。喻洋生就此事第一次庭审时提出了抗议,[有当时庭审全程录音作证]。

二,          一计不成孟征斌又于2009年4月份又搞了一个没有案号的传票找人签上喻洋生的名字,伪称送达。

三,          在此基础上由于孟的无视党纪国法,并在2009年4 月27日伪造判决书一份,(此次虽有案号(2009)239,但明显是伪造,难道2008年“立案”案号是239号吗?)后于7月29日送到喻洋生家。[4月27日庭审记录为休庭],难道征斌可以把休庭变成了当庭宣判吗?

四,          孟征斌还诈骗喻洋生反诉费350元。有反诉收据和非法判决书作证。

五,          孟征斌的庭审笔录与庭审事实完全不同,是篡改庭审,想一手遮天。有录音为证不容他抵赖!!!!

六,          以上事实可当面对质,录音也存入电脑。综上所述张,孟是十足的司法败类,祸国殃民,应当清理出司法机构。来捍卫国家的司法尊严,确保百姓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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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136574……(湖南)
提问时间:2011-08-07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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