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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央企施工单位中标了一个总造价将近1.5亿元国家水利工程的

一个央企施工单位中标了一个总造价将近1.5亿元国家水利工程的 一个央企施工单位中标了一个总造价将近1.5亿元国家水利工程的施工权后承包给了一个三级的施工企业中途施工企业的施工负责人朱某把工程的所有施工权及资设备和现场的施工材料以900万买断给了另一自然人许某从此朱某退出此工程而朱某在施工其间结欠本材料款500万不还,本人在催款过程中许某的施工队以工地不是朱某的为由与本人发生争吵。本人认为朱某把工程转包是非法的。使本人的材料款无法正常收回带来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律师费及有关费用)如经侦能进入查封许某给朱某的900万元先还材料款,这样本人将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福建-龙岩)
提问时间:2015-12-22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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