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继承的问题
本案的关键在于他的妻子和两个女儿是否同时具备有劳动能力和有生活来源,具备的遗嘱有效,不具备的应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的若干意见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应该女儿留下一定的份额的
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就有效。继承开始前,应先给女儿保留必要的份额。
应当为两个未成年的女儿保留一部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