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后的相邻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最高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关于相邻关系纠纷共列出了四种类型...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相邻关系的处理主要见诸于下列规定。属于法律的有《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最高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关于相邻关系纠纷共列出了四种类型: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相邻用水关系是指在相邻用水各方中,无论是地上水还是地下水,水源所有人或使用人均有权合理使用水源,任何一方不得垄断对水的使用。相邻排水关系是指相邻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关系。自然排水时,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向低地排水,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高地的排水有承受的义务。人工排水时,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过水权”,即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允许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使水流通过低地,但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得使水流滞于低地。
□◆相邻采光、通风纠纷
相邻采光、通风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修建建筑物时,应当与相邻他方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相邻人的采光和通风。
□◆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
相邻土地使用关系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权利的方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使用相邻人的土地。包括:第一,相邻土地通行关系,是指在相邻的土地之间,相邻一方有在他方的土地上能行的必要时,他方应予准许,造成相邻人损失的,通行方应予适当的补偿。第二,相邻土地管线设置关系,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非通过他人的土地不能安设电线、电缆、水管、煤气等管线,或虽能安设而费用过大时,有权通过他人土地而安设管线,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允许安设。第三,相邻土的建筑物营缮关系,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其疆界或近旁营造成修缮建筑物时,如有使用邻地的必要,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准许使用。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先例不动产权利时,应当注意防止、避免给相邻人造成损害。包括:相邻环保关系;建筑物倒塌的防免关系;地基动摇的防免关系;业务活动危险的防免关系等。
事实上,实践中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已远远超出上述范围。例如,相邻方有害气体、噪音入侵等产生的纠纷,已大量诉讼到法院,而法律对此类案件并没有明确规定,审判中只能引用《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德国民法典》关于“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值得我们在立法和实践中借鉴。所谓不可量物侵害按照现行德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10]系指煤气、蒸气、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音、震动及其他来自于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按照德国民法规定,所有者在自己的土地限度内可随意利用其土地。据此,被害者对于消极的侵害当然也就必须忍受。但在加害者的权利行使有恶意的场合,以及被害者不能忍受此类侵害的场合,则依《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而当然可得请求排除妨害 。消极的侵害和“观念的侵害”也可适用“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所谓“消极的侵害”,大抵包括日照、通风妨害、地下水之剥夺、观望妨害,因建筑物之高层化而生的电视受信妨害,以及对于土地本应受到的来自于自然界的作用之阻止等。所谓“观念的侵害”,指被害方之外的、给予被害方以影响并使其价值减少的未有“美的感受”的情形。具体而言,包括“娼家及野外水浴场、性用品商店、尸体停置场、住宅地域的卡拉OK、废铁、铁悄、垃圾、建筑资材贮藏场等均包括在内。凡此等等,大抵有给予邻人羞耻心等心理侵害的可能性。”
对于不可量物的侵害纠纷能否作为相邻关系案件,则应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王利明教授认为,应当具备如下几点要求:第一,必须要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第二,不可量物的侵害必须来自于不动产,而不是直接来自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第三,不可量物必须直接侵入邻人的不动产范围内,导致邻人损害。邻人的不动产权利因此受到限制,而制造了妨碍的人的权利受到延伸,这仍属相邻关系。假如不可量物并未直接侵入不动产范围,而是直接侵害了邻人的人身或人格利益,则不能作为相邻关系处理。
审判实践中,将相邻权纠纷与其他权属纠纷以及合同纠纷区别开来,重要的是从相邻权的性质入手,看是否因相邻不动产权利的限制和延伸而引起,同时还要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这样一个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在建楼房对邻近楼房的居民构成档光,便与邻近楼房内的居民分别达成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在建设改造“老三栋”地区时,按现有面积为被档光的楼房内居民更换新房。后来开发商未按协议履行,现“老三栋”地区的住宅已全部售出,居民起诉开发商要求履行协议,赔偿损失。对于这一案件是否属于相邻权纠纷存在两种观点:肯定的观点认为,本案争议是因相邻不动产档光引起的,原告要求履行调房协议,但该协议已实际无法履行,因此,应按相邻不动产档光纠纷,开发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持否定的观点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就相邻不动产档光问题达成了补救协议,开发商未履行协议而产生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案件有一定的代表性,涉及到如何正确界定相邻关系纠纷问题,即相邻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是否都属于相邻关系。“如果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因不动产的占有、使用等问题达成了团体规约(如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团体规约)或共同协议(如有关设定地役权的合同),而相邻一方违反契约或合同的规定,将构成违约行为,其他相邻人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协议未被宣告无效或宣告解除时,不能作为相邻关系纠纷处理,来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因此,前面提到的这个案例,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在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产生的各种纠纷也并非都属于相邻关系纠纷,并适用相邻关系的确定。属于相邻权制度调整的关系主要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必须发生在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第二、必须是相邻一方在行使不动产权利的过程中,需要扩张权利。第三、必须要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并使另一方的权利受到限制。第四、如果因扩张权利而给他人造成妨害或损害,扩张方应当对此给予适当补偿。只有在涉及到不动产权利的扩张和限制时才属于相邻关系调整的范围。
你好,一,你说的相邻权是不是地役权?如果是,可以有办法解决。二,若需帮助,可以来电。
你好,相邻权关系是法定的,不需要约定。你们签的应该是地役权的协议。
按照规定,地役权协议可以申请登记。如果登记了的话,可以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对后来的购房人也有约束力。详细可翻阅物权法相关规定,也可咨询律师。
信息不全,无法准确解答,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