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双方在恋爱期间合伙买一楼房,因为甜蜜结果房子落户在对方名头上。恋爱关系终止,一方索要购房出资款,另一方却翻脸不认帐。2011年7月14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根据录音资料的证据判决被告人张某返还给原告汪某27.8万元购房款。
2008年6月份,汪某和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逐渐发展成为恋人关系。2009年8月,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张某以48.6万元的价格购一面积为86平方米的居民楼,用于两人共同居住。1年后,双方常因日常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双方感情受到创伤,以至于后来实在无法再继续进行交往。2011年4月份,张某向汪某提出提手。分手后,汪某要求张某返还当时合伙购房款27.8万元钱,但遭到张某的拒绝。因协商未成,故汪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返还27.8万元的购房款。
被告张某在诉讼中对原告所说的事实不予认可,其认为自己一方面有固定工资,另一方面还有父母的支持,其没必要与原告合伙买房子,购房款及之后的相关税费均是由她自己去付的,并且落户的名字也是自己,与原告汪某毫无关系,并出示了自己购房时的发票及几张银行取款凭单。
在诉讼中,汪某则向法庭出示了五份录音资料,其中有原、被告之间的电话录音,也有汪某与张某父母之间的谈话录音。这些录音可确认原告汪某为被告张某购房时曾付过购房款。而被告张某则认为原告提供的录音材料是偷着当的,没有经过其同意。另外,这些录音也是经过原告剪切处理过的,证据上存在瑕疵。
因被告对录音资料提出异议,经原告申请鉴定,该院委托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未发现录音经过剪辑处理,录音资料里确有原告汪某为被告张某购房支付27.8万元的内容。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因合资共同购买房屋所引发的纠纷。当时基于双方的恋爱关系,不可能如一般民间的经济交往中办理相应的手续,故汪某无直接书面证据,不违背常理。张某所提交的银行取款凭单与购买楼房并没有必然实质性联系,其也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综合分析汪某的录音对话资料、鉴定结论,可以得出原告汪某为被告张某购买楼房出资27.8万元的结论,现在双方已经分伙,故对汪某的之诉请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编辑:程学斌| 中国法制新闻网
不是说孤证不立吗
那为啥原告只凭录音证据打赢官司
而且。《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失意少年(黑龙江-齐齐哈尔)
提问时间:2011-08-02 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