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通过公开考试考上的事业单位编制,但是有一年的试用期,在这试用期期间我怀孕了
你好,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其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撑,那就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请采纳!
你好,不合法不合理。。。
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照常发放,即使强制解除也因违法而无效。当然女职工自愿解除的除外;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你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公司无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其解除行为也因违法而无效。 但你自愿解除的除外;
4,切记不管出现什么情况,千万不能主动辞职,否则连最起码的生育保险都无法享受。
以上解答,如果满意,敬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