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及赔偿金
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及赔偿金 律师,您好!我是惠州博罗一家日资企业的员工,我想要求公司支付我2年半的加班费,以下说明我的情况:
我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下:
第一份合同:期限2009年1月05日至2010年01月04日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 21.75天2000元/月执行,初始工资额为2000元/月或11.49元/小时。没有签订任何工资约定。
第二份合同:期限2010年1月05日至2011年01月04日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 / 执行,初始工资额为2000元/月或11.49元/小时
也没有签订任何工资约定。
第二份合同到期后:2011年1月4日公司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延至2013年1月06日止,并同时签订了附件(薪资待遇管理办法), 附件并未提交给劳动部门备案,但附件中说明有含加班费。
但我的实际工资总额是5400元/月(工资组成公司分了好几部分:基本工资2000元,业务奖金1300元,职务奖金900元,技能奖金1200元)
我入厂时跟公司谈的是税后工资,公司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和为了少交保险所以合同上只写了2000元,公司每个月交到地税的我的个人所得税只有37元,现在公司为我购买社保也是以社保局规定的最低工资买的。
如果我不签的话,就将意味着我将要失去工作,无奈之下,只好签了工资额与事实不符的劳动合同。
问1:劳动合同工资额与事实不符,能否申请这部分无效或不完整,以实际工资为准。
入厂后公司要求我每月加班76个小时,(平时加班44小时,双休日加班32小时)
(即周一至周五每天晚上加班2H,每个周六加班8H)
公司有打卡记录,本人手上只有一份2011年4月份的加班统计,同事愿意为我作证人,可以证明我加班了。
2009年上半年因有人跟公司要求支付工资以外的加班费,后来公司将原来的业务奖金1300元改为劳务加班费1300元(修改内容并没有跟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也没有告知本人,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第四条)
问2:以上公司擅自修改工资组成是否有效?
问3:本人想要求公司支付2年半的加班费(2009年1月到2011年7月止),加班费计算基数应按多少算,我能拿到多少加班费?(期间本人休了4个月左右的婚假及产假, 4个月没有加班)
问4:本人以公司未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为由,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公司没有盖章但同意本人的辞职,我是否可以以:公司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有多少钱?
问5:请律师您代本人处理,费用怎么收?
本人持有资料: 1.两份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公司没给本人)
2.工资条:2009年1月份至2011年6月份(共30份工资条:其中8份写的业务补贴,23份写劳务加班费)
3.公司有打卡记录,本人持有一张IC卡,有一份2011年4月份的加班统计,同事愿意为我作证人,可以证明我加班了.
4.地税的2010年的本人的实缴税款清单,可以证明公司少缴了个人所得税.(我是税后工资)
5.社保公司按社保局公布的最低工资缴费的,社保局可以查实缴费记录。
6.本人的离职申请表一份(复印件,公司没有盖章)。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engyu……(广东-惠州)
提问时间:2011-07-31 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