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如何认定?谢谢!
此案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
1、“李某、张某、王某就将犯罪人之妻南某打倒在地”,这说明,李某、张某、王某三人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暂且不论是犯罪行为),即殴打他人,情形也是严峻,三人打一个女子,并打倒在地。
2、“在厨房的犯罪人何某闻声冲出来,随手将茶几上水果刀拿起刺向被害人李某和张某”,这说明,何某出击的时间是合适的,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3、“被害人李某当场倒地,被害人张某捂住肚子趴在墙上,被害人李某的同伙王某见状逃跑了”,这说明,何某仍然还是一人对三人,情形也是严重,危急。
4、“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让自己妻子的二哥将二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这说明,何某用水果刀捅人后救人的实际情况,就是说,何某其实并没有想捅伤他人的故意。
5、“同日下午17时左右犯罪人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这说明,何某更是没有犯罪之意,认为自己的行为应该会得到公安机关的公正处理。
总之,以上情况可以看出,何某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且不是防卫过当,应认定为无罪。
因为,《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律师认为,应该属于防卫过当,应该是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只是将犯罪嫌疑人的妻子打到在地还不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根据防卫过当和被害人的行为,引起这次事情的原因,还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李某家属和被害人张某的原谅等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