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管辖
在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
根据2010年12月15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0〕16号)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只能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届时由审判法官来泰安监狱开庭,费用定是不菲。
《泰山律师网》首席律师王文珂解答!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只能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应该到原告所在地起诉,开庭一般要到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