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房租问题
房租问题 你好,我是一名租房客,去年与二房东签订了租房协议,今年6月中旬我交付了下三个月的房租(7-9月),但由于二房东不辞而别且没有交付大房东下三个月的房租,导致大房东向我收取房租。经协商大房东将二房东的一个月的押金作为7月的房租,从8月份起与我重新签订新合同。请问我们应如何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还有一个事情我想咨询一下,因为二房东留下了一些家具,请问我可不可以把这些家具抵债(二房东签我2个月房租和1个月的押金)?大房东说他与我都没有处置这些家具的权利,如果真实这样,在我与大房东签订租房合同的时候这些家具应该怎么注明?如果大房东以房屋某些损伤为由把这些家具抵押是否合理?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Al9292()
提问时间:2011-07-30 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