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追诉时效过期后仍拒不撤案怎么办?
有证据证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但是公安机关有补充侦查的权利,也可以据此不撤销案件。如果有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申诉或向上一级机关投诉。
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以作最好处理。
如有需要请来电,以作详细解答。
应该没有涉及刑事问题
涉嫌刑事犯罪,证据不足时,公安机关可以补充侦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如果违反法定程序,你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可以来电咨询获得更详细的解答。
信访方式行不通的情况下,应尝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另注意搜集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进一步沟通请到我所面谈
可以申诉。
王某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1、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书就是对王某涉嫌犯罪行为的一个定性,也是办案单位对自己违法办案行为的结论,其即使不作出撤销王某案件,也并不影响赔偿。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你说的情况,应该不涉及追溯时效问题
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就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强制措施等应该依法变更。
公安机关已经那个立案侦查,就不存在过追诉期限的问题了
没有涉及刑事问题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如果违反法定程序,你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建议咨询办案机关案件的进展情况,1、如果不涉及刑事犯罪,已经结案,你可以要求国家赔偿。2如果因为特殊原因、案件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因为公安机关已立案,不存在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你对追诉时效这一概念理解有误。现在案件处理已经与你无关。
包庇罪,是以另一刑事案件为基础的,无法撤销。
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可以申诉。
可以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