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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

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 08年人民政府2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支付应得的各种补助和奖励费,房屋补偿款作为安置房的预付款,按协议签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09年县人民政府21号文件中没有提到以上问题的解决。附则中只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并没有注明废止08文件,(在本地区历年的城市拆管办法中最后一条都提出废止上年的通告)请问我们的房屋补偿预付款还能否按照08年规定的到计息? 注:09年文件6月20日公布,我们接到拆迁公告是09年6月26日,拆迁协议签订是在9月份。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854200……(山东-菏泽)
提问时间:2011-07-29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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