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承包后的车祸责任事故
根据我国法律,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形的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名义车主一开始就知情。有的单位或个人,在购买机动车后,为了运行的方便,经他人或单位同意后,将机动车登记在他人或他单位的名下,有的甚至向他人或他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这时名义车主就对机动车的运行产生了一定的支配权,或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一定的利益,此时应由机动车运行的支配者或运行利益的获得者也就是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名义车主事后知情。有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将机动车登记在他人或他单位名下,他人或他单位开始并不知情,但后来知道了真实情况,既不主动要求变更所有人登记,也不收取任何费用,而是放任他人冒用自己的名义,这就具有一定的过错。此种情形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实际车主承担,但名义车主在实际车主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垫付责任,然后再向实际车主追偿。三是名义车主根本不知情,在这种情形下,名义车主既不能控制支配该车的运行,也没有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任何利益,让其承担责任,有违物权法原则。所以,在查实名义车主确实不知情的情况下,应当由实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名义车主在此时须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根本不知情方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