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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损害赔偿中,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的认定

交通损害赔偿中,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的认定 XX本来是我省某县某村村民(户口本和身份证上写的很清楚,是某某县某某村村民),当时车祸发生地在西安市西关附近。据周围熟悉她的人说,XX是农村人,没有任何工作,以偷盗为生(但是这些人不肯作证)。惨剧的发生正是由于XX偷东西遭人追打才撞到了我们的车上发生了车祸(07年7月) 

现在原告认为,XX应按城市人口对待 
1、有一份车祸发生前半年西安市某单位的“工资证明” 
是复印件,没有单位营业执照、没有税务登记证、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没有工资条,只是在一张白纸上,用手写了几行字——XX是我单位临时工,06年12月到07年6月每月拿工资1200元,特此证明,最后是XX单位和他们的盖章。(我们认为这份证明是伪造的) 
2、有结婚证和离婚证 99年结婚,07年4月离婚,并于00年生一儿子,原告的前夫是西安市城市人口,原告以此为理由认为也应将她按城市人口对待 

现在我们作为被告,认为XX应按照农村人口进行对待(事实上她本来就是农村人,而且没工作),对此我们需要提出什么证据?或者我们可以做些什么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猪犬(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08-10-08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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