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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欠款 时效

房屋买卖欠款 时效 1993年,村委会将旧房卖给村民,交付了押金,后分别于96 97 99年支付了部分房款,仍欠4000元,并写有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在再要求其还款,过时效了吗?
依合同法第161条规定:买卖合同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支付.现在才主张,是不是说明已过了时效?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eifen……(河北)
提问时间:2011-07-26 07:48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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