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承租方与房东
你可以以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要求返还价款。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间题的意见 (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合同期满后转租,需要经房主同意,否则房主有权收回房屋,终止租赁合同;
3,建议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如果第二承租方与房主恶意串通坑害你,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者在1年内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转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