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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中的四至能否作为房产主权人的合法权益。
房产证中的四至能否作为房产主权人的合法权益。 爷爷有有一份300平米土地使用证和173平米房屋证(证中四至清晰及300平米),但爷爷又在空地在我的房子对面建了小伙房(面积不清),我继承了一份爷爷的遗产,我有一房产证,房产证中标注了房屋57平方米,四至分明,其中还有我房屋所对应的空地及小伙房,但开放商在开发拆迁补偿的协议中拉出300平米的土地使用面积和252平米的建筑面积,请教专家在与爷爷继承人(我父亲)分割补偿协议的土地和建筑面积时是如何界定的?(小伙房的2/3在我的空地上,从两个房产证的空地上可以推出).法院在分割时将补偿协议与爷爷中多出的79平米全部判给了我父亲是否合法?急求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ewa3891()
提问时间:2011-07-25 0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