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排队时,两人挣位置摔倒有一人骨折了,学校有责任吗?
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有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你好:第一、孩子的法定监护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学校老师未尽到监管看护的义务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学校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