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伪造担保人的签名,并且伪造担保人公司的财务报表,但是担保合同加盖了担保公司的公章,那担保人还要
你好
1、你公司、对方公司、银行三者之间存在的是借款担保合同关系,判断你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认定三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所以,你公司法人代表伪造公司股东签字,伪造财务报表,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其行为属于越权代理。
4、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5、所以,虽然你公司的法人代表越权代理,但是由于其具有法人代表的身份,形式上也提供了股东会的决议,对于银行来讲,银行有理由相信你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有代理权的,所以,虽然你公司法人代表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但是其盖章的行为仍是有效的,你公司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6、公司在承担了还款责任之后,有权向贷款公司追偿,同时由于公司的法人代表故意伪造签字,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该法人代表也需要赔偿责任。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追问,继续为你解答。 我的补充: 2015-12-03 19: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完整的条款为“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银行不知道股东签字是伪造的,那么担保人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举证证明伪造财务报表并及时报警要求追究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同时答辩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你好!
首先,《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和债权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我的补充: 2015-12-03 19:45
其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即“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所以,你公司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再者,伪造其他股东签名,这不仅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股东追究其责任,还构成侵权行为。
最后,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这也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还可能涉嫌诈骗刑事问题。
综上,你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他向银行借款行为涉嫌刑事犯罪问题。你公司也没有向债务人追偿义务。这可以书面向银行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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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实践中,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审查,应注意《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该条规定通常被称为“表见代表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在法定条件下例外将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或无权代表行为视为有权代表行为,并对其签署的合同赋予法律效力。依反对解释,可以对该条的立法意图得出两点结论:一是倘若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事实而与其签约,则越权代表行为无效,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合同亦非有效合同。二是倘若相对人不知、也没有义务知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事实而与其签约,则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有效,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合同亦属有效。换言之,该条规定例外保护的合同相对人仅限于在签约之时主观上为善意的相对人,而不包括在签约之时主观上存在恶意或者过失的相对人。当然,根据契约自由精神,越权法定代表人所在的法人可以通过合法的内部决策程序追认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从而使越权代表行为演变为有权代表行为,越权签署的合同亦由无效合同变成对法人有拘束力的有效合同。
就公司对外担保而言,新《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权限。既然是公开透明的法律规定,无论是提供担保的一方当事人及其利益相关者,还是接受担保的一方当事人均应视为有义务知悉这一条款,并根据这一条款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调整自己的行为模式。基于新《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拘束力,债权人在与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时,必须索要公司的章程,以辨别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的内部决策程序与决策权限。决策程序与决策权限清楚后,债权人应当顺藤摸瓜,索取相应的公司决议。倘若公司章程要求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债权人就必须索取并审查董事会决议;倘若公司章程要求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债权人就必须索取并审查股东会决议;倘若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债权人应当索取何种决议?如前所述,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当索取股东会决议。由此可见,如果债权人与公司签约之前仅仅审查了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但未审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越权签约的法律瑕疵,不能成为《合同法》第五十条所保护的善意相对人,不能因此得出担保合同有效的结论。
1、你们应该承担担保责任。2、不论你们公司股东是否知道,是否经过股东大会同意,都不是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对外你们应该承担担保责任的,对造成的损失公司可以追究,擅自盖章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可以起诉确定担保无效。理由是,1,他是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法人。2,他伪造股东签名,属于明知恶意。有需要可以委托我处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公司法人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另外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那么该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只要加盖公章,就代表公司行为,对于银行来说,其有理由相信该行为系公司行为。因此,对于银行的借款欠款,那么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其次,对方伪造其他股东签名,以及提供假的财务报表,上述行为对公司利益及股东都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你们公司代偿后,可以向该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
再次,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案中,虽然股东会决议的股东签名系伪造,但是有公司公章,那么系公司活动。再者,根据实务操作,《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为管理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因此,银行起诉要求您公司清偿,您以公司股东会决议签名系伪造不能对抗的,本人处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
最后,建议您积极收集法定代表人伪造股东会决议及假的财务报表的证据,在向银行承担责任后,积极向公司法人主张,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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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需要以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有过错,可以要求赔偿。
你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你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1.报案:是否确定自杀,是否排除他杀?
2.签名:是否自始至终伪造签名,其他股东多年来是否默认伪造签名?
从形式上看,银行看到的担保协议上的公章、签名都是合乎规定的,银行尽到了审查义务,所以,你公司还是应该对银行承担担保责任,但你公司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伪造股东签名,偷盖公司印章的人追偿损失。
对外承担责任,对内追偿!
你好!只要银行从形式上尽到了审查义务,实务操作中你公司还是要对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的,但你公司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伪造股东签名,偷盖公司印章的人追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