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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是否构成侵权

电视节目是否构成侵权 我公司邀请某单位员工录制电视节目,该员工以个人名义与我司签订合同,并加盖了单位发票专用章。节目录制结束后,该单位上级单位发函告知我司,该员工系未经单位允许私用单位发票专用章与我司签订合同,属无效合同。该酒店已开除该员工,并要求我司停止使用该员工形象进行节目播出。请问在该员工已被开除的情况下,我司继续使用其个人形象进行节目播出是否侵犯其原单位权利呢?即,节目录制的时候他是该单位员工,但播出时已经不是,我们能否正常播出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sall(北京)
提问时间:2015-12-02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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