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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能否约定用其合伙企业的股份还自己个人的债务?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能否约定用其合伙企业的股份还自己个人的债务? 一合伙企业共有8个合伙人,其中一个合伙人甲占50%的股份,以400万元价格转让给乙,并支付价款,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其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为此股份转让不成功,为此,乙起诉甲要求返还400万元,后经调解,双方约定,乙10天内还款400万元给甲,逾期不还,以乙在合伙企业的50%的股份的财产份额抵债.后来乙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裁定甲将50%股份交乙,由乙与其他合伙人退伙结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糊涂正义(广东)
提问时间:2011-07-21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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