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诉前财产保全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