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书记打人
任何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上厕所”是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伤亡,并非与正常工作无关。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没有体现出《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所以轻微伤不可以自诉。但是追究其行事责任,并撤销公职是可以的,你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可要求追究行政责任并撤销公职
轻微伤还不构成刑事责任,可要求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