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医药费垫付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医药费垫付问题。 2011年7月16日中午,轿车因交通堵塞,一档由东向西缓行,行人从南往北行走,行走时面向南方,轿车鸣笛未觉,倒致车右前轮碾压住其左脚。因交通堵塞,无法叫到其它车辆,遂驾己车带伤员去医院治疗。医院检查后并无大碍,支付相关医药费后,又赔偿行人300元钱,于当晚10时左右报险、次日晨时报警。次日,该行人电话联系我方,称复查及日后费用问题。行人家属及车主到交警大队签署责任认定书时,行人方拒绝签字,要求复查后再行商议。
请问,1、此次事故中,责任如何界定?
2、复查时车主是否有责任垫付医药费?是否可以要求伤者方先行垫付费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itt(河北-唐山)
提问时间:2011-07-17 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