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请求赔偿错误扣押物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求赔偿错误扣押物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2004年大庆市让湖路法院将我公司价值8万多元的物资扣押,交3个保全申请人保管,我公司发现后提出申诉后,法院执行局于2005年、2008年分2次下达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我公司)所有物资的查封并答应通知保管人返还,法院没有尽到返还物资的责任,要求我公司向扣押物资的法庭提起诉讼,法庭不予受理,要求该院执行局执行回转,2009年经大院长干预,法庭受理并判决返还物资,我公司立即申请执行,但至今不能返还,因此要求国家赔偿。可否?请援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vT3593()
提问时间:2011-07-17 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