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争议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发生在婚前,因此,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不动产权属认定以登记为准,故登记人葛某某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孟某某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此外,关于孟某某的20万购房款,葛某某系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以补偿孟某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