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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经济适用住房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合同 2011年2月,李某与张某经协商约定,将李某的一套经济适用房转让给张某,并收取转让费2万元,后来转让合同也已签订,合同中规定是转让费20000元,双方的违约责任也已签订明确,不过该合同未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来李某被告知:国家政策规定经济适用房五年内不能转让,现在合同是否有效?若无效能否解除?解除后转让费能否视作定金?李某如何返还给张某?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赵长辉(甘肃-天水)
提问时间:2011-07-1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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