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调查取证-被执行人实际拥有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
调查取证-被执行人实际拥有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 案情简介
1、案由:民间借贷 现由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以下简称:安徽执行局)
2、借钱之前,被执行人(以下简称:A,离婚有一女。诉讼前已下落不明。原手机已停机。)向申请执行人(以下简称:B)及案外人(以下简称:C)自称拥有合肥住房(以下简称:住房)。(证据:C的证言)
3、催债时,A自称拥有的是购买原属于自己姐姐(以下简称:D)的住房,且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即A为实际房地产权人而D为名义房地产权人(同时,D的户籍是住房的地址)。
4、甲的儿子(以下简称:E)就住房产权实际归属问题与A的女儿(以下简称:F)进行电话核实,E与F通话为手机且进行电话录音。通话中,F承认上述第3点为事实,但拒绝提供D的联系方式与A的下落。
5、经安徽执行局查实A在江苏省某人民法院执行局(以下简称:江苏执行局)为合同纠纷案的申请执行人(注:被执行人为农业户口且下落不明,实际上无法执行),在相关诉讼材料上留有住房的合肥详细地址,但无联系电话。
询问:
1、由注册律师通过合法途径查找并找到D,做笔录取证,并由房地产证上的名义权利人签字确权。
2、假设D不配合律师调查或笔录中确认A不为实际房地权利人,则A的行为是否因为故意虚构事实导致B错误的认为A具有还款能力而做出借钱决定的受害结果,构成诈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MidasW……(安徽-合肥)
提问时间:2009-08-13 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