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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承包地

占用承包地 县政府为公益事业见了三级公路,占用了部分农民的承包地。农民提起征用费申请政府不予答复,法院因无答复而不受理。当事人以《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和行政诉讼法42条维权,法院不理睬,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LH9331()
提问时间:2011-07-15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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