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下,结婚一年多,因感情不和,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有
办理登记且共同生活过,一般不予返还彩礼,除非婚前彩礼给付造成男方生活困难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